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月5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2024年1月12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朱共山先生、朱钰峰先生、孙玮女士、朱战军先生、马君健先生、张强先生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议案召开了专门会议并发表了审核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4年1月30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协鑫”)以自有资金30,000万元对其全资子公司芜湖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协鑫”)增资。增资完成后芜湖协鑫的注册资本由50,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80,000万元人民币。本次增资事项合肥协鑫已履行内部相关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增资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ob体育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四顶山路与乳泉路交口东南角?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目前芜湖协鑫10GWTOPCon电池产能已经实现全面达产,产品良率指标表现优异。本次合肥协鑫对芜湖协鑫增资有助于芜湖协鑫增加资产规模并降低资产负债率,进一步增强芜湖协鑫的融资能力及提升其生产运营效率,保证公司电池产能供应,有助于提高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预计将为公司带来更好的业绩回报。
本次增资资金为合肥协鑫自有资金,增资完成后,芜湖协鑫仍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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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或“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及12月19日召开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0)。
2024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预计2024年增加向关联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SZ.002015,以下简称“协鑫能科”)及其下属子公司销售组件的关联交易额度95,000万元。关联董事朱共山先生、朱钰峰先生、孙玮女士、朱战军先生、马君健先生、张强先生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设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电气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间接控制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为公司关联方。
10、履约能力:协鑫能科依法存续经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能够履行与本公司达成的协议,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公司与协鑫能科将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机制,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或参照行业公认标准执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新增的关联交易额度,系根据2024年协鑫能科的潜在组件采购需求及公司的供货能力协商确定,具体执行情况将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在本次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进行交易。
本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产品销售及提升市场份额。本次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议案中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了解,对公司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相关的资料予以核查,认为本次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交易各方获得合理的经济效益,予以认可,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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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或“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2023年5月18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在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融资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9.3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同时公司为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4.3亿元的担保额度,公司子公司为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担保额度,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担保额度。上述综合授信以及担保额度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失效。
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及2023年8月4日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新增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芜湖鑫欣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新增提供不超过4,000万元担保额度;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句容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新增提供不超过9,000万元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自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失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近期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子公司芜湖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协鑫”或“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10,000万元。
公司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协鑫”或“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
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子公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协鑫”或“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10,000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股权结构:公司间接持有芜湖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0.71%股权
6、经营范围:(一)开发太阳能电站,并提供光伏全套系统解决方案,为集成设备、太阳能发电系统设计、采购及维修维护提供服务;研究、销售:太阳能设备、新能源发电设备;投资管理;电力技术咨询,承装电力设施;从事上述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二)光伏集成科技、新能源领域的投资;(三)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ob体育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3、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四)在中国境内设立可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五)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工程建设管理;(六)新能源智能汽车和汽车零部件销售及售后服务,以及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四顶山路与乳泉路交口东南角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担保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8、保证期间: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7、担保范围:债权人在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确定期间内向债务人所提供的相关授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融资、提供担保等)以及其他金融交易所形成的主债权,具体以实际发生的主债权合同约定为准。
7、担保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8、保证期间: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956,000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426,22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8.96%。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芜湖协鑫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2,06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36.38%;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苏州协鑫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7,33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6.55%;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86,86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82.84%。
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制的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30日9:15至2024年1月30日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截至2024年1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至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3、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法人股东持深圳证券代码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深圳证券代码卡、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或本人身份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请在上述会议登记时间结束前送达公司,并电线、登记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
(2)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将于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终止会议登记,请出席会议的股东提前到场。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内容详见附件1。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或“弃权”;
4、如设置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本次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30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月3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投票。
1、如欲投票同意提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提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提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回避表决提案,请在“回避表决”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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